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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车船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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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车船税征收规定指南

征税标准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180元

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3000元

4.0升以上:4500元

商用车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600元

商用车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96元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48元

其他车辆:

整备质量每吨:96元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船:

应纳税额=船舶的长度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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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征税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下列车船减免征收车船税: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5.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6.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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