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具体是指在国内购买的,无论购买的是国产车还是进口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即是企业或个人直接从国外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时间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二)纳税期限及地点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二)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汽车缴纳:
(一)新办或变更车辆资料登记的办理流程
对于新购置、过户车辆以及其他未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车辆登记证或其他可证明车辆排量的资料到车辆所属镇(区)的地税分局进行资料登记,方可到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缴交税款。2015年9月16日,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正常纳税的办理流程
对于以往年度按期缴纳税款且纳税事项无变更的车辆,纳税人可直接到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缴交税款。 2015年9月16日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船舶缴纳:
从201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由海事部门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东莞海事部门统一办理地点为虎门港服务大楼一楼海事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