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缴存办理指南
(2)新增个人账户办理指南
(3)其他缴存类办理指南
a.汇缴
b.托收协议签订
c.账户启封
d.封存
e.转移
f.账户合并
g.调整缴存基数
h.调整缴存比例
i.补缴
j.缓缴
k.职工账户资料变更
l.单位账户资料变更
m.单位经办人变更
n.账户注销
o.密码变更
p.个人缴存、贷款、提取综合情况证明
q.个人缴存情况证明
r.出具转移证明
(4)公积金缴存地点:东莞建设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2016年7月1日起,东莞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
(1).《缴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缴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4).需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当汇缴到调整月份的上一个月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1).2016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
(2).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
(3).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10元。在执行时间段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1).申请对象: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代为申请。证明只限于反映缴存人情况。
(2).所需资料:缴存人本人申请的,带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其配偶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相关证件均需原件。
(3).受理地点: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各办事处。
(4).办理时限:
a.向归集管理科提交申请的,一般受理当日即可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b.向办事处提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缴存人申请出具缴存、贷款或提取情况单项证明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或办事处直接受理,具体申请程序参照综合情况证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