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2.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3.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变更出生日期:
1.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变更民族成份: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变更姓名: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公安机关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各镇公安分局办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