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东莞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居民为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注销户口。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1)死亡证明(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入伍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国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1)出境证件和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原件、复印件);
(2)被注销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宣告失踪和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户口,关系人须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证件。
5、以上人员均须填写《注销户口申请表》。
1.公民因死亡需注销户口的,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或服兵役、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等需注销户口(或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由其家属向注销户口者的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各镇公安分局办证厅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审核的15个工作日办结。